为了规范旧挖掘机的进口与销售,2006年3月,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6]7号)。然而根据200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旧挖掘机进口并未因调控政策的实施而降温。
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06】7号文件精神,现将第四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口旧挖掘机用于销售的企业名单(已经商务部科技与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公告如下,请各省、市机电办、根据备案企业名单,按需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06]第7号文件精神,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械分会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分析和实地考察认定以下企业为经营旧挖掘机具备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的企业(第三批)现公告如下,请各省市机电办根据备案企业名单、按需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申请旧挖掘机具备售后服务能力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的企业。
4月14日,据北海海关统计,北海口岸一季度进口旧挖掘机共82台,价值189.3万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9倍和1.5倍。